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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关于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的暂行办法

2007-09-24 10:51:15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武大人字[2004]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促进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人员指:专、兼职实验教学教师,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仪器设备运行维护人员,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工人。
第三条 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的目标是:利用政策杠杆促使高水平教师乐于从事实验教学工作,通过动态调研科学设置实验教学队伍的编制岗位和管理机制,经过培养和引进形成人员结构合理、队伍相对稳定、技术方法先进、满足实验教 学需要的高素质队伍。
第四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结构合理、技术熟练、保障需要的原则建设实验教学队伍,确保实验教学队伍满足实验室建设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
第五条 学校实行实验教学人员按需设岗制、岗位责任制和全员聘任制。在聘任过程中,因本人原因落聘的原属学校全民所有制实验教学人员,可转岗或交学校人才交流培训中心管理。

第二章 实验教学队伍的编制与岗位

第六条 学校依据学生人数、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室和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管理需要确定实验教学队伍的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实验教学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实验教学岗位由各实验室在规定编制内自主设置、合理安排。
实验教学人员编制一般按学生人数核定。理、工、信息、医学学部等需要较多实验教学的各院系实验中心,可以按每100——150名学生配备1名实验教学人员;人文、社科学部等实验教学较少的各院系实验中心,可以按每300——400名学生配备1名实验教学人员,编制数达不到3人的按3人核定,编制数超过8人的按8人核定。
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实验中心也可以按照实验教学人时数配备实验教学人员,计算方法为每1——1.5万实验人时数(上机按每6万人时数)配备一名实验教学人员。大型仪器设备及二级单位网络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的编制纳入实验教学编制管理,按照仪器设备的维护、开发、使用需要从严控制,由实验室申报、相关院系和学校实验室与设备主管部门审核、学校人事部门审定。
第七条 实验教学编制分为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两个部分。流动编制数为实验教学编制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 教师是主持实验室全面工作的中坚力量和主要的技术骨干,在实验室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更新改造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学校鼓励一部分教师稳定在实验室工作,推动实验教学及相关的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开发创新、仪器设备潜在功能的开发应用和实验室管理改革等工作,促进实验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相对稳定在实验室工作或者其主要精力用于实验教学的教师,列入教师编制管理,不占实验编制。
第九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实验教学的基础力量,确保其结构合理、数量适当和基本稳定,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保障。实验技术人员是实验教学队伍的主体,应形成科学合理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学缘结构和学历结构(每个实验室必须有一定比例与实验教学工作相应的学科领域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工作人员),成为开展实验教学及其相应的科研开发、技术服务、仪器使用及维护管理的高素质队伍。
第十条 实验技术工人是实验教学队伍的补充力量,在学校现有实验教学队伍中还占有一定的比例,随着用人制度的改革与推进,这部分人员将不断减少。实验室应当发挥实验技术工人技术操作熟练的特点,发挥他们在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和实验室其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 实验室负责人一般由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具备本专业实验教学的系统理论与操作技能、较强的组织协调等管理能力和适应实验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先进思想观念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由学校任命。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或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应由具备博士学位或者正高职称的人员担任,由学校或者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请有关上级组织任命。

第三章 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实验室争创一流,支持具有生机与活力的创新实验团队的建设。对具备前述特征的国家或者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或者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校将在其人才引进、毕业生选留、实验教学编制等方面优先考虑;对在实验教学与实验教材建设、实验技术创新与仪器设备创造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并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的实验室,学校将给予配套奖励,并加大经费投入,促进创新实验团队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竞聘后担任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并使实验室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教师,其所承担的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不含实验教学工作),在年度考核和任务计量时可折算为其相应职务岗位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的教学工作量;竞聘后担任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并能良好完成实验室建设工作的教师,其所承担的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不含实验教学工作),在年度考核和任务计量时可折算为其相应职务岗位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教学工作量;相对稳定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其所担负的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不含实验教学工作)可以折算为其相应职务岗位四分之一左右的教学工作量,如其所承担的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任务特别繁重可以折算为更高比例的教学工作量。具体折算量由相关院系以学期或年度为期限,按照上述规定或者事先做出的明确约定来确定。担任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方面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政策。
担任实验室负责人的实验技术人员,其所承担的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折算为其三分之一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人员聘任教师或者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公开发表一定数量的实验教学学术论文。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队伍的地位,更充分地发挥实验教学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学校决定提高实验教学人员聘任高级职务的比例,在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者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及富有潜力的创新实验团队中设置正高级实验教学职务岗位,并对实验教学优秀、技术操作熟练、仪器设备潜在功能开发应用、先进仪器设备研发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职务聘任方面的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为更好地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从事重要的实验教学工作,学校实施实验教学“25”工程,即在全校设立20个特聘实验专家岗位和50个特聘实验骨干岗位,依托这些重要岗位的专家建设创新实验团队,促进实验教学队伍和实验教学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第十七条 加大实验教学队伍用人制度的改革,充分用好实验流动编制。在定编定岗、确保实验教学教师、技术骨干和实验室负责人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减少固定的实验教学编制,增加流动编制,促进实验教学队伍结构的调整和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重要目标的实现。学校鼓励各实验中心多使用流动编制,促进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的形成。实验中心每减少一个固定编制可增加相应数量的流动编制,聘用的流动编制人员费用,实行学校和使用单位对半支付的政策。
实验室应当充分运用学校关于研究生“三助”的相关政策,利用流动编制聘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担任实验教学人员,相关经费按照合同规定由学校或者院系、实验室支出。

第四章 实验教学队伍的培养提高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实验教学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进修或者专业培训,以提高实验教学队伍的整体素质。学习攻读相关学科的硕士、博士学位的实验教学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享受与教师同等的优惠政策,毕业后应在实验教学岗位工作一个聘期以上。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遴选部分实验教学技术骨干到国内外高水平学科点学习实验教学方面的先进知识、经验和技术成果。进修和培训费用从学校的职工培训经费中解决,相关院系负担差旅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至少举办1—2期实验教学人员专业知识技能、网络信息技术、外语等方面的培训班。院系、实验中心也应组织相关的培训,确保实验教学队伍始终适应实验室建设和大学生培养的需要。

第五章 实验教学队伍的聘用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人员采取定编设岗、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按绩考核的用人原则和机制。各实验室按照学校确定的编制,在学校实验室与设备主管部门以及所属院系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定实验教学岗位,依上述原则确定招聘方案,公开选聘实验教学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实验教学人员的岗位、聘期、岗位素质要求、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权利义务等内容。聘用分为无固定期限聘用、有固定期限聘用和按任务聘用三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无固定期限聘用是指在学校制定的实验编制、岗位范围内,从学校在编在职职工中公开招聘符合岗位素质要求的从事实验教学、技术操作、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作为聘用的必要条件,聘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和考核的具体条款。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按学校或者院系规定的聘余人员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固定期限聘用是指在学校制定的实验编制、岗位范围内,从校内外人员中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从事实验教学、技术操作、实验中心管理等工作的人员。招聘的特聘实验专家、特聘实验骨干、实验室主任、具有正高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聘期一般为4年;招聘的具有副高职务或者具有硕士学位的实验教学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其他实验技术人员的聘期一般为3年。
根据工作需要,有固定期限的聘用人员,有关实验室可以续聘。聘期届满未获得续聘的人员,自然解除聘约。
第二十四条 按任务聘用是指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岗位情况,对社会人员和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进行的聘用。按任务聘用也应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工作要求、最长期限和待遇等条款。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队伍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三种形式。
第二十六条 平时考核是指各实验室根据工作制度对实验教学人员平时的工作表现、业绩进行考评,主要是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工作纪律、完成具体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记载,作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是指实验室依据《武汉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的规定,按自然年度对实验教学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的考评。各院系、实验室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验教学队伍的考核细则。
年度考核必须评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考核等次,作为职务聘任、工资晋升、内部分配、聘期考核以及是否继续聘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聘期考核是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情况对受聘人员的整个聘期开展的综合评价。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聘期考核作为续聘、辞聘的主要依据。如工作需要,考核优秀者将优先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将不再续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人事部门、实验室与设备主管部门、教务部门负责学校实验教学队伍的整体规划和宏观指导工作。院系和实验室负责人承担实验教学队伍的具体建设任务,并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学院(系)、实验室,要按本办法的原则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武 汉 大 学

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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